根據《刑法》第二百一十四條 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】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,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對于第三方提供的電子證據,是否應當完全采信?
辯護人總的辯護觀點為:罪輕辯護。
綜上所述,本案的涉案金額依法應當調整為人民幣946646元,被告人楊某某應當對該數額的涉案金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,同時由于被告人楊某某僅涉及與于某、楊某二人對進貨GM眼鏡的商談行為,其他行為并未實際參與,在全部行為中僅起到次要、輔助作用,依法應當認定為從犯,同時被告人楊某某主動投案后,在一審庭審過程中能夠如實陳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,可以認定為自首,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。因此,辯護人懇請法庭能夠綜合考慮本案的證據材料,對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進行罰當其罪的處罰!
被告人楊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。
高萌,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業務一部副主任律師,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,中共黨員,擁有近十年刑事法律從業經驗。
高萌律師,執業以來專業從事刑事辯護領域,精準致力于經濟犯罪、毒品犯罪和傳統暴力犯罪領域,多數為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,力求在刑事犯罪領域做到最精、最優的執業理念,例如善林金融集資詐騙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;申彤大大集資詐騙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;潤茂通寶集資詐騙案;濟寧市云帆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;萬盛恒海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;內蒙古羅某污染環境案等。曾多次在刑法理論中找到突破口。擅長在訴訟庭審過程中進攻并駁回控方的對當事人的不利證據,從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尤其擅長對當事人進行盤問,曾數次在盤問中找出對方證據的漏洞,力挽狂瀾。
@2020 版權所有:行通律所
津ICP備 11005639號
公安備案 12010402000900
技術支持:onnuoIAD
電話咨詢
微信咨詢